近期大家可能常聽到歐盟的《里斯本條約》,自10月初愛爾蘭境內公投通過該約後,波蘭也批准了該約,現階段僅剩捷克1國尚未完成該條約的批准程序,由於捷克總統Va'clav Klaus仍拒絕簽署該條約。歐洲議會網頁整理出下列10項《里斯本條約》的重要內涵供外界參考,一旦此條約正式生效,歐盟的運作制度將有新的變革。
一、公民提案權:一方面若有100萬的歐洲公民向執委會提出請願,執委會必須針對人民訴求提出相關的立法草案;另一方面公民能促使歐盟行政單位廢除相關不合時宜的立法。
二、立法權:歐洲議會將與部長理事會享有相當的立法權。
三、政策:歐洲議會的會員將在歐盟各政策面向上,擁有與部長理事會相當的立法立足點,例如歐盟的農業及漁業、貿易、合法移民、歐盟結構基金等各政策。
四、提升會員國國會地位:條約中加強了會員國國會在歐盟決策過程中的地位,由於條約中指出,一旦歐盟相關立法草案有超越歐盟職權的疑慮時,會員國國會將擁有8週的時間來審視法案。
五、設立常任的歐盟主席(EU President):歐盟各國領袖將選出一位新的歐盟常任主席,主持每年4次的高峰會以及制訂會議的相關議程。如此一來,常任的主席將取代目前每半年輪值一次的主席制度。
六、設立歐盟外交暨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此職將相當於歐盟外交部長一職,外長職責為主持歐盟的外長會議、監督歐盟援外的數十億預算、執行歐盟對外行動勤務(歐洲外交軍團)。
七、部長理事會的雙重條件多數決:條約改變了部長理事會的投票機制,雙重條件多數決將取代一致決。達到雙重條件多數決的門檻為,部長理事會投票數足以代表55%的會員國數,以及代表歐盟65%的人口數。
八、執委會主席由歐洲議會議員選出:未來新任的執委會輪值主席將皆由歐洲議會選出。
九、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該項憲章將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的各項措施具有法拘束力,然而英國與波蘭選擇不參與該項憲章。
十、退出條款:條約生效後,會員國將首次擁有選擇退出歐盟的權利。
圖書館歐盟資訊中心 許琇媛編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