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高峰會批准一項規則(regulation),同意歐洲製藥公司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將擁有專利權的藥品出口至貧苦的國家中,執委會對此感到欣喜。歐盟對此項規則的適用,主要為符合2005年世貿組織所規範的協定內容,協定中允許會員國政府核發強制性執照,同意相關專利藥品之出口。
執委會也正式建議歐盟會員國同意歐盟修改相關法規,以符合世貿組織的相關協定內容。此舉具相當的歷史意義,由於歐盟頒布的此項強制性規則,將提供全球貧窮國家相當的助益,進一步改善貧窮國家,以安全與有效的方式取得相關所需藥品。
執委會負責內部市場與服務事務的執委Charlie McCreevy表示:『此項規則將對貧窮國家有效取得藥品提供相關保障。歐洲高峰會迅速批准此項規則,展現了歐盟落實世貿組織決議的承諾。』
非書組歐盟文獻中心 許琇媛編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