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委會於7月30日提出,研擬於2011年前,將會員國每位父母親至少3個月的育嬰假延長至4個月,此項權利將適用所有歐盟境內的受雇者,不論受僱契約的種類,歐盟期盼在今年年底前通過該項立法草案。若此項立法順利通過,預計英國、愛爾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及馬爾它等會員國的國內法將受到影響。

歐盟的父母育嬰假(parental leave)是在母親分娩假(maternity leave)之外的假期,歐盟會員國現有的帶薪分娩假規定最少為14周;歐盟27國境內對於育嬰假的規範有所差異,如育嬰假期間是否帶薪,則須視各國境內的法律規定。

依據執委會提出的立法草案,規範父母雙方各擁有的4個月育嬰假,其中一方的3個月假期可以轉讓給配偶,例如母親便可請育嬰假,照顧小孩達7個月,父親則請1個月的育嬰假。

歐盟各會員國擁有權限,訂定各自的就業政策,但歐盟能訂定最低的勞動就業標準來規範會員國。例如法國、德國、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允許長達3年之久的育嬰假;比例時、愛爾蘭、馬爾它及葡萄牙僅允許3個月的育嬰假。

圖書館歐盟資訊中心 許琇媛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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